《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5千/3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5萬/3萬)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50萬/30萬)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詐騙罪】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蘇義飛律師:合肥地區詐騙罪2000萬以上、集資詐騙罪2億以上一審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P1000頁:詐騙罪(既遂)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P1002頁:行為人不可能對機器行騙,不存在如果機器知道真相就不會處分財產的問題。如果認為機器也可以成為欺騙行為的受騙者,就幾乎不可能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例如,行為人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的信用卡從自動取款機中取出現金時,沒有欺騙任何自然人。司法機關進行事后調查時,銀行的任何職員都不可能聲稱自己被騙。行為人之所以能夠取出現金,并不是因為向取款機或者銀行職員傳遞了不真實的資訊,相反是因為資訊“真實”(密碼、操作程序沒有錯誤),所以,該行為不是欺騙行為,只能認定為盜竊罪。
陳興良《刑法學》第三版P291頁:欺詐行為必須使一般人產生認識錯誤,在一般商業慣例許可或者社會容忍范圍內對商品作夸張性介紹,不是詐騙罪中的欺詐。
(2019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兩個量刑規范《實施細則》的通知
1、安徽省關于詐騙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五千元以上;
(2)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五萬元以上;
(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五十萬元以上。
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三千元以上;
(2)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三萬元以上;
(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五十萬元以上。
(七)詐騙罪
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確定基準刑,既、未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其他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據該量刑情節提高量刑幅度。
1.第一個量刑幅度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第二個量刑幅度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每增加三萬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詐騙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多次實施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人身危險性不大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案發前主動將詐騙的贓物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詐騙近親屬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作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減少基準刑的20%-50%。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需要說明問題
詐騙公私財物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十二)詐騙罪
1.構成詐騙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詐騙罪的,根據詐騙的數額、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的起因、手段、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個罪名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三、詐騙犯罪
1.構成詐騙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詐騙數額、次數和其他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的;
(2)詐騙財物為被害單位、被害人所急需的生產資料,并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3)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2011年)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案發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一、實施“碰瓷”,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賠償,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騙取保險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以保險詐騙罪定罪處罰。
實施“碰瓷”,捏造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虛構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的,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五條 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外,還包括:
(一)用于犯罪活動的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開立地、銷售地、轉移地、藏匿地;
(二)用于犯罪活動的信用卡的開立地、銷售地、轉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資金交易對手資金交付和匯出地;
(三)用于犯罪活動的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的開立地、銷售地、使用地以及資金交易對手資金交付和匯出地;
(四)用于犯罪活動的即時通訊信息、廣告推廣信息的發送地、接受地、到達地;
(五)用于犯罪活動的“貓池”(Modem Pool)、GOIP設備、多卡寶等硬件設備的銷售地、入網地、藏匿地;
(六)用于犯罪活動的互聯網賬號的銷售地、登錄地。
二、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術支持等幫助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層級犯罪鏈條的,或者利用同一網站、通訊群組、資金賬戶、作案窩點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應當認定為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處理。
三、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證據證明其出境從事正當活動的除外。
十二、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或者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詐騙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實施詐騙的行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十五、對境外司法機關抓獲并羈押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在境內接受審判的,境外的羈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十六、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應當全面收集證據、準確甄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層級地位及作用大小,結合其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區別對待,寬嚴并用,科學量刑,確保罰當其罪。
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犯罪團伙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干分子,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依法從嚴懲處。
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犯罪團伙中的從犯,特別是其中參與時間相對較短、詐騙數額相對較低或者從事輔助性工作并領取少量報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會危害程度、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情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十七、查扣的涉案賬戶內資金,應當優先返還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額返還的,應當按照比例返還。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本解釋所稱“經營去話業務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行為人每分鐘收取的用戶使用費所得的數額。
本解釋所稱“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在合法電信業務中我國應當得到的每分鐘國際結算價格所得的數額。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三)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前述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上述規定的“接近”,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上述“撥打詐騙電話”,包括撥出詐騙電話和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反復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復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累計計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致撥打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五)電信網絡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六)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罰,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確定宣告刑時,應當綜合全案事實情節,準確把握從重、從輕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保證罪責刑相適應。
(七)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范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八)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更加注重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懲處關聯犯罪
(一)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中,非法使用“偽基站”“黑廣播”,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構成數罪的,應當依法予以并罰。
(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沒有證據證明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刷卡套現等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幫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攝像頭、偽裝等異常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4.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后,又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5.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手機充值、交易游戲點卡等方式套現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該犯罪行為確實存在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詐騙信息大量傳播,或者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行為,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金融機構、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等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準確認定共同犯罪與主觀故意
(一)三人以上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依法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犯罪集團中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干分子依法從嚴懲處。
對犯罪集團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特別是在規定期限內投案自首、積極協助抓獲主犯、積極協助追贓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全部犯罪包括能夠查明具體詐騙數額的事實和能夠查明發送詐騙信息條數、撥打詐騙電話人次數、詐騙信息網頁瀏覽次數的事實。
(二)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在其所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
上述規定的“參與期間”,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著手實施詐騙行為開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手機卡、通訊工具的;
2.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3.制作、銷售、提供“木馬”程序和“釣魚軟件”等惡意程序的;
4.提供“偽基站”設備或相關服務的;
5.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
6.在提供改號軟件、通話線路等技術服務時,發現主叫號碼被修改為國內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服務部門號碼,或者境外用戶改為境內號碼,仍提供服務的;
7.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幫助的;
8.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套現、取現的。
上述規定的“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四)負責招募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制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信息等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五、依法確定案件管轄
(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詐騙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的撥打地、發送地、到達地、接受地,以及詐騙行為持續發生的實施地、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騙時所在地,以及詐騙所得財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二)電信網絡詐騙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詐騙數額當時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后續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可由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偵查:
1.一人犯數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直接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
(四)對因網絡交易、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關系形成多層級鏈條、跨區域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五)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爭議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六)在境外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七)公安機關立案、并案偵查,或因有爭議,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機關應在指定立案偵查前,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
(八)已確定管轄的電信詐騙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后,一般由原管轄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六、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
(一)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二)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證明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和所收集的證據材料,并對其來源等作出書面說明。
(三)依照國際條約、刑事司法協助、互助協議或平等互助原則,請求證據材料所在地司法機關收集,或通過國際警務合作機制、國際刑警組織啟動合作取證程序收集的境外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公安機關應對其來源、提取人、提取時間或者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保管移交的過程等作出說明。
對其他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應當對其來源、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提取人、提取時間進行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七、涉案財物的處理
(一)公安機關偵辦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應當隨案移送涉案贓款贓物,并附清單。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應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時就涉案贓款贓物的處理提出意見。
(二)涉案銀行賬戶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賬戶內的款項,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查實全部被害人,但有證據證明該賬戶系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被告人無法說明款項合法來源的,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三)被告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指引
一、審查證據的基本要求
?。ㄒ唬彶榇?br/> 1. 有證據證明發生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事實
?。?)證明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發生
證據主要包括:報案登記、受案登記、受案筆錄、立案決定書、破案經過、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銀行開戶申請、開戶明細單、銀行轉賬憑證、銀行賬戶交易記錄、銀行匯款單、網銀轉賬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交易記錄、手機轉賬信息等證據??鐕娦啪W絡詐騙還可能需要有國外有關部門出具的與案件有關的書面材料。
?。?)證明電信網絡詐騙行為的危害結果
?、僮C明詐騙數額達到追訴標準的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銀行轉賬憑證、匯款憑證、轉賬信息、銀行卡、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交易記錄以及其他與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的賬戶交易記錄、犯罪嫌疑人提成記錄、詐騙賬目記錄等證據以及其它有關證據。
?、谧C明發送信息條數、撥打電話次數以及頁面瀏覽量達到追訴標準的證據:QQ、微信、skype等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CDR電話清單、短信記錄、電話錄音、電子郵件、遠程勘驗筆錄、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網頁瀏覽次數統計、網頁瀏覽次數鑒定意見、改號軟件、語音軟件的登錄情況及數據、撥打電話記錄內部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證據。
2. 有證據證明詐騙行為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言詞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注意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行為方式與被害人陳述的被騙方式、交付財物過程或者其他證據是否一致。對于團伙作案的,要重視對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梳理各個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指證是否相互印證。
?。?)有關資金鏈條的證據:銀行轉賬憑證、交易流水、第三方支付交易記錄以及其他關聯賬戶交易記錄、現場查扣的書證、與犯罪關聯的銀行卡及申請資料等,從中審查相關銀行卡信息與被害人存款、轉移贓款等賬號有無關聯,資金交付支配占有過程;犯罪嫌疑人的短信以及QQ、微信、skype等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審查與犯罪有關的信息,是否出現過與本案資金流轉有關的銀行卡賬號、資金流水等信息。要注意審查被害人轉賬、匯款賬號、資金流向等是否有相應證據印證贓款由犯罪嫌疑人取得。對詐騙集團租用或交叉使用賬戶的,要結合相關言詞證據及書證、物證、勘驗筆錄等分析認定。
?。?)有關信息鏈條的證據:偵查機關遠程勘驗筆錄,遠程提取證據筆錄,CDR電話清單、查獲的手機IMEI串號、語音網關設備、路由設備、交換設備、手持終端等。要注意審查詐騙窩點物理IP地址是否與所使用電話CDR數據清單中記錄的主叫IP地址或IP地址所使用的線路(包括此線路的賬號、用戶名稱、對接服務器、語音網關、手持終端等設備的IP配置)一致,電話CDR數據清單中是否存在被害人的相關信息資料,改號電話顯示號碼、呼叫時間、電話、IP地址是否與被害人陳述及其它在案證據印證。在電信網絡詐騙窩點查獲的手機IMEI串號以及其他電子作案工具,是否與被害人所接到的詐騙電話顯示的信息來源一致。
?。?)其他證據: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記錄、戶籍證明材料、在境外使用的網絡設備及虛擬網絡身份的網絡信息,證明犯罪嫌疑人出入境情況及身份情況。詐騙窩點的紙質和電子賬目報表,審查時間、金額等細節是否與被害人陳述相互印證。犯罪過程中記載被害人身份、詐騙數額、時間等信息的流轉單,審查相關信息是否與被害人陳述、銀行轉賬記錄等相互印證。犯罪嫌疑人之間的聊天記錄、詐騙腳本、內部分工、培訓資料、監控視頻等證據,審查犯罪的具體手法、過程。購買作案工具和資源(手機卡、銀行卡、POS機、服務器、木馬病毒、改號軟件、公民個人信息等)的資金流水、電子數據等證據。
3.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詐騙的主觀故意
?。?)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證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同案犯指證;詐騙腳本、詐騙信息內容、工作日記、分工手冊、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職責、地位、參與實施詐騙行為的時間等;贓款的賬冊、分贓的記錄、詐騙賬目記錄、提成記錄、工作環境、工作形式等;短信、QQ、微信、skype等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等,審查其中是否出現有關詐騙的內容以及詐騙專門用的黑話、暗語等。
?。?)證明提供幫助者的主觀故意的證據:提供幫助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的指證、證人證言;雙方短信以及QQ、微信、skype等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等信息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履歷、前科記錄、行政處罰記錄、雙方資金往來的憑證、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協助的收益數額、取款時的監控視頻、收入記錄、處罰判決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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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審查逮捕階段證據審查基本要求之外,對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還應堅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保證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均已排除合理懷疑。
1. 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發生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事實
?。?)證明電信網絡詐騙事實發生。除審查逮捕要求的證據類型之外,跨國電信網絡詐騙還需要有出入境記錄、飛機鐵路等交通工具出行記錄,必要時需國外有關部門出具的與案件有關的書面證據材料,包括原件、翻譯件、使領館認證文件等。
?。?)證明電信網絡詐騙行為的危害結果
?、僮C明詐騙數額達到追訴標準的證據:能查清詐騙事實的相關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交易憑證、第三方支付結算交易記錄以及其他與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的賬戶交易記錄、犯罪嫌疑人的詐騙賬目記錄以及其它有關證據。
需要特別注意“犯罪數額接近提檔”的情形。當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一般掌握在80%以上,即達到2.4萬元、40萬元),根據《解釋》和《意見》的規定,具有《意見》第二條第二款“酌情從重處罰”十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提高一檔量刑。
?、谧C明發送信息條數、撥打電話次數以及頁面瀏覽量達到追訴標準的證據類型與審查逮捕的證據類型相同。
2. 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詐騙行為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有關資金鏈條的證據。重點審查被害人的銀行交易記錄和犯罪嫌疑人持有的銀行卡及賬號的交易記錄,用于查明被害人遭受的財產損失及犯罪嫌疑人詐騙的犯罪數額;重點審查犯罪嫌疑人的短信,以及QQ、微信、skype等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用于查明是否出現涉案銀行卡賬號、資金流轉等犯罪信息,贓款是否由犯罪嫌疑人取得。此外,對詐騙團伙或犯罪集團租用或交叉使用多層級賬戶洗錢的,要結合資金存取流轉的書證、監控錄像、辨認筆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分析認定。
?。?)有關人員鏈條的證據。電信網絡詐騙多為共同犯罪,在審查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方面的證據基礎上,應重點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手機通信記錄等,通過自供和互證,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查明各自的分工和作用,以區分主、從犯。對于分工明確、有明顯首要分子、較為固定的組織結構的三人以上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言詞證據及有關信息鏈條的證據與審查逮捕的證據類型相同。
3. 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詐騙的主觀故意
證明犯罪嫌疑人及提供幫助者主觀故意的證據類型同審查逮捕證據類型相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各自分工不同,其供述和辯解也呈現不同的證明力。一般而言,專門行騙人對于單起事實的細節記憶相對粗略,只能供述詐騙的手段和方式;專業取款人對于取款的具體細目記憶也粗略,只能供述大概經過和情況,重點審查犯罪手段的同類性、共同犯罪人之間的關系及各自分工和作用。
二、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在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要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在案證據,重點注意以下問題:
?。ㄒ唬╇娦啪W絡詐騙犯罪的界定
1. 此罪彼罪
在一些案件中,尤其是利用網絡釣魚、木馬鏈接實施犯罪的案件中,既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又可能存在秘密竊取的行為,關鍵要審查犯罪嫌疑人取得財物是否基于被害人對財物的主動處分意識。如果行為人通過秘密竊取的行為獲取他人財物,則應認定構成盜竊罪;如果竊取或者騙取的是他人信用卡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則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如果通過電信網絡技術向不特定多數人發送詐騙信息后又轉入接觸式詐騙,或者為實現詐騙目的,線上線下并行同時進行接觸式和非接觸式詐騙,應當按照詐騙取財行為的本質定性,雖然使用電信網絡技術但被害人基于接觸被騙的,應當認定普通詐騙;如果出現電信網絡詐騙和合同詐騙、保險詐騙等特殊詐騙罪名的競合,應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定罪量刑。
2. 追訴標準低于普通詐騙犯罪且無地域差別
追訴標準直接決定了法律適用問題甚至罪與非罪的認定?!兑庖姟芬幎?,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而《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因此,電信網絡詐騙的追訴標準要低于普通詐騙的追訴標準,且全國統一無地域差別,即犯罪數額達到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ǘ┓缸镄螒B的審查
1. 可以查證詐騙數額的未遂
電信網絡詐騙應以被害人失去對被騙錢款的實際控制為既遂認定標準。一般情形下,詐騙款項轉出后即時到賬構成既遂。但隨著銀行自助設備、第三方支付平臺陸續推出“延時到賬”“撤銷轉賬”等功能,被害人通過自助設備、第三方支付平臺向犯罪嫌疑人指定賬戶轉賬,可在規定時間內撤銷轉賬,資金并未實時轉出。此種情形下被害人并未對被騙款項完全失去控制,而犯罪嫌疑人亦未取得實際控制,應當認定為未遂。
2. 無法查證詐騙數額的未遂
根據《意見》規定,對于詐騙數額難以查證的,犯罪嫌疑人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或者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的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可以認定為詐騙罪中“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ㄈ┰p騙數額及發送信息、撥打電話次數的認定
1. 詐騙數額的認定
?。?)根據犯罪集團詐騙賬目登記表、犯罪嫌疑人提成表等書證,結合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言詞證據,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詐騙數額。
?。?)根據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
?。?)對于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查實全部被害人,盡管有證據證明該賬戶系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犯罪嫌疑人無法說明款項合法來源的,也不能簡單將賬戶內的款項全部推定為“犯罪數額”。要根據在案其他證據,認定犯罪集團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違法所得”有無其他可能性。如果證據足以證實“違法所得”的排他性,則可以將“違法所得”均認定為犯罪數額。
?。?)犯罪嫌疑人為實施犯罪購買作案工具、偽裝道具、租用場地、交通工具甚至雇傭他人等詐騙成本不能從詐騙數額中扣除。對通過向被害人交付一定貨幣,進而騙取其信任并實施詐騙的,由于貨幣具有流通性和經濟價值,該部分貨幣可以從詐騙數額中扣除。
2. 發送信息、撥打電話次數的認定
?。?)撥打電話包括撥出詐騙電話和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反復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復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累計計算。
?。?)被害人是否接聽、接收到詐騙電話、信息不影響次數、條數計算。
?。?)通過語音包發送的詐騙錄音或通過網絡等工具輔助拔出的電話,應當認定為撥打電話。
?。?)發送信息條數、撥打電話次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發送信息條數、日撥打人次數,結合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予以認定。
?。?)發送信息條數和撥打電話次數在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的情況下不宜換算累加。
?。ㄋ模┕餐缸锛爸鲝姆肛熑蔚恼J定
1. 對于三人以上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依法認定為犯罪集團。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犯罪處罰,并且對犯罪集團中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干分子依法從嚴懲處。
2. 對于其余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
3. 對于部分被招募發送信息、撥打電話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對其參與期間整個詐騙團伙的詐騙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考慮參與時間較短、詐騙數額較低、發送信息、撥打電話較少,認定為從犯,從寬處理。
4. 對于專門取款人,由于其可在短時間內將被騙款項異地轉移,對詐騙既遂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也大大增加了偵查和追贓難度,因此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作用進行認定,不宜一律認定為從犯。
?。ㄎ澹╆P聯犯罪事前通謀的審查
根據《意見》規定,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刷卡套現等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等五種方式轉賬、套現、取現的,需要與直接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事前通謀的才以共同犯罪論處。因此,應當重點審查幫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行為人是否在詐騙犯罪既遂之前與實施詐騙犯罪嫌疑人共謀或者雖無共謀但明知他人實施犯罪而提供幫助。對于幫助者明知的內容和程度,并不要求其明知被幫助者實施詐騙行為的具體細節,其只要認識到對方實施詐騙犯罪行為即可。審查時,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處罰以及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分析認定。
?。╇娮訑祿膶彶?br/> 1. 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審查
?。?)是否移送原始存儲介質;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時,有無說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
?。?)電子數據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
?。?)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電子數據如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說明。
?。?)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證。
2. 電子數據合法性的審查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并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沒有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對電子數據的類別、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
?。?)是否依照有關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是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電子數據檢查是否將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通過寫保護設備接入到檢查設備;有條件的,是否制作電子數據備份,并對備份進行檢查;無法制作備份且無法使用寫保護設備的,是否附有錄像。
?。?)通過技術偵查措施,利用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網絡遠程勘驗收集到電子數據,作為證據使用的,是否隨案移送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和所收集的證據材料,是否對其來源等作出書面說明。
?。?)對電子數據作出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是否具有司法鑒定資質。
3. 電子數據的采信
?。?)經過公安機關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可以采信的電子數據:未以封存狀態移送的;筆錄或者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對電子數據的名稱、類別、格式等注明不清的;有其他瑕疵的。
?。?)不能采信的電子數據:電子數據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電子數據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其他無法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情形。
?。ㄆ撸┚惩庾C據的審查
1. 證據來源合法性的審查
境外證據的來源包括:外交文件(國際條約、互助協議);司法協助(刑事司法協助、平等互助原則);警務合作(國際警務合作機制、國際刑警組織)。
由于上述來源方式均需要有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對境外證據的審查要注意:證據來源是否是通過上述途徑收集,審查報批、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證據材料移交過程是否合法,手續是否齊全,確保境外證據的來源合法性。
2. 證據轉換的規范性審查
對于不符合我國證據種類和收集程序要求的境外證據,偵查機關要重新進行轉換和固定,才能作為證據使用。注重審查:
?。?)境外交接證據過程的連續性,是否有交接文書,交接文書是否包含接收證據。
?。?)接收移交、開箱、登記時是否全程錄像,確保交接過程的真實性,交接物品的完整性。
?。?)境外證據按照我國證據收集程序重新進行固定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注意證據轉換過程的連續性和真實性的審查。
?。?)公安機關是否對境外證據來源、提取人、提取時間或者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保管移交的過程等作出說明,有無對電子數據完整性等專門性問題的鑒定意見等。
?。?)無法確認證據來源、證據真實性、收集程序違法無法補正等境外證據應予排除。
3. 其他來源的境外證據的審查 通過其他渠道收集的境外證據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應注重對其來源、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提取人、提取時間進行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三、社會危險性及羈押必要性審查
?。ㄒ唬彶榇?br/>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考慮認定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有羈押必要:
1.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高檢會〔2015〕9號)規定的具有社會危險性情節的。
2. 犯罪嫌疑人是詐騙團伙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對于首要分子,要重點審查其在電信網絡詐騙集團中是否起到組織、策劃、指揮作用。對于其他主犯,要重點審查其是否是犯意的發起者、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主要責任者,是否參與了犯罪的全過程或關鍵環節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詐騙團伙的具體管理者、組織者、招募者、電腦操盤人員、對詐騙成員進行培訓的人員以及制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信息的人員可以認定為主犯;取款組、供卡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組等負責人,對維持詐騙團伙運轉起著重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對于其他實行犯是否屬于主犯,主要通過其參加時段實施共同犯罪活動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造成危害后果的作用等來認定。
3.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詐騙行為,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認或者作虛假供述的。
4. 有證據顯示犯罪嫌疑人參與詐騙且既遂數額巨大、被害人眾多,詐騙數額等需進一步核實的。
5.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參與詐騙的時間長,應當明知詐騙團伙其他同案犯犯罪事實的,但犯罪嫌疑人拒絕指證或虛假指證的。
6. 其他具有社會危險性或羈押必要的情形。
在犯罪嫌疑人罪行較輕的前提下,根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團伙中的地位、作用、參與時間、工作內容、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情節,結合案件整體情況,依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綜合判斷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或者羈押必要性。在犯罪嫌疑人真誠認罪悔罪,如實供述且供述穩定的情況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考慮社會危險性較?。?br/> 1. 預備犯、中止犯。
2. 直接參與詐騙的數額未達巨大,有自首、立功表現的。
3. 直接參與詐騙的數額未達巨大,參與時間短的發送信息、撥打電話人員。
4. 涉案數額未達巨大,受雇負責飲食、住宿等輔助工作人員。
5. 直接參與詐騙的數額未達巨大,積極退贓的從犯。
6. 被脅迫參加電信網絡詐騙團伙,沒有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
7. 其他社會危險性較小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對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把握,要根據案件社會影響、造成危害后果、打擊力度的需要等多方面綜合判斷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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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查起訴階段,要結合偵查階段取得的事實證據,進一步引導偵查機關加大捕后偵查力度,及時審查新證據。在羈押期限屆滿前對全案進行綜合審查,對于未達到逮捕證明標準的,撤銷原逮捕決定。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1. 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2. 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3. 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4. 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1. 預備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2. 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3. 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4. 與被害方依法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5.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6. 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7.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8. 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9. 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準確把握“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1.“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钡认嚓P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2.“套路貸”與平等主體之間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系存在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并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制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3.實踐中,“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制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制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后便采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故意制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制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系人索取“債務”。
二、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
4.實施“套路貸”過程中,未采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其行為特征從整體上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并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并罰或者擇一重處。
5.多人共同實施“套路貸”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參與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
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但刑法和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組織發送“貸款”信息、廣告,吸引、介紹被害人“借款”的;
?。?)提供資金、場所、銀行卡、賬號、交通工具等幫助的;
?。?)出售、提供、幫助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協助制造走賬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的;
?。?)協助辦理公證的;
?。?)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
?。?)協助套現、取現、辦理動產或不動產過戶等,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
?。?)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規定的情形。
上述規定中的“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應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同案人、被害人的關系、獲利情況、是否曾因“套路貸”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查處等主客觀因素綜合分析認定。
6.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應當與民間借貸相區別,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虛高債務”和以“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給付被害人的本金數額,不計入犯罪數額。
已經著手實施“套路貸”,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據相關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已著手非法占有的財物數額認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分別對應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應當先決定對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進行比較,選擇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從重處罰;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從重處罰。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貸”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有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實施“套路貸”而交付給被害人的本金,賠償被害人損失后如有剩余,應依法予以沒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將違法所得的財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第三人明知是違法所得財物而接受的;
?。?)第三人無償取得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的;
?。?)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的;
?。?)其他應當依法追繳的情形。
8.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對象實施“套路貸”,或者因實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關系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債務”而實施犯罪活動的,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在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對于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真誠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9.對于“套路貸”犯罪分子,應當根據其所觸犯的具體罪名,依法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的,可以依法禁止從事相關職業。
10.三人以上為實施“套路貸”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對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三、依法確定“套路貸”刑事案件管轄
11.“套路貸”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為實施“套路貸”所設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簽訂地、非法討債行為實施地、為實施“套路貸”而進行訴訟、仲裁、公證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員會、公證機構所在地,以及“套路貸”行為的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所得財物的支付地、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貸”犯罪案件,都應當立即受理,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的,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黑惡勢力實施的“套路貸”犯罪案件,由偵辦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偵查:
?。?)一人犯數罪的;
?。?)共同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直接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
13.本意見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五條 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018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關于辦理“套路貸”案件的指導刑事意見
二、案件定性
(一)對“套路貸”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結合案件的本質特征從整體把握,嚴格區分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套路貸”犯罪的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部分犯罪主體帶有黑惡團伙性質
(二)犯罪嫩疑人、被告人以“違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義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借款合同、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各類合同或者與被害人進行相關口頭約定,制造資金給付憑證或證據,制造各種借口單方而認定被害人“違約”并要求“償還”虛高借款,在被害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進而通過討債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各種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施壓,以實現侵占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合法財產的目的,一般情況下應當以侵犯財產類犯罪定罪處罰。對實施上述“夯路貸”行為的,可參照以下情形加以認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時,未采用明顯暴力或者威脅手段,被害人依約定交付資金的,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從整體上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喘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產的詐騙行為,一般可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時,既采用了虛構事實、隱喇真相的詐騸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手段,同時構成詐騙、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等多種犯罪的,依據刑法的規定數罪并罰或者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或心理強制等“軟暴力”手段。
(三)在“套路貸”犯罪案件中,相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明知真實借貸情況,幫助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正常生活行為,或者幫助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故意傷害罪、非法均禁罪,尋釁沮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的,對該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關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三、共同犯罪認定
(一)多人共同實施“路貸”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成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在其所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受雇于“套路貸”公司,未參與犯罪活動的,不應認定為犯罪行為。(二)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1.協助制造現金支付、銀行走賬記錄、第三方支付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的;
2.協助辦理司法公證的;
3.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等幫助的;
4.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5.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6.幫助、掩飾、隱瞞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套現、取現的;
7.中介人員長期參與“套路貸”犯罪活動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上述規定的“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應當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是否因“套路貸”犯罪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三)“套路貸”犯罪團伙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具備《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中規定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特征”的,對相關犯罪嫩疑人、被告人,要依法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刑事責任,對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四)有證據證明三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對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四、犯罪數額認定和涉案財物處理
(一)在“套路貸”犯罪數額的認定上,要把握“套路貸”行為的犯罪本質,將其與民間借貸區別開來,從整體上對其予以否定性評價。除了被害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外,虛高的本金、雙方約定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借貸過程中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名義收取的費用均應作為犯罪數額子以認定。(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將違法所得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違法所得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的;
4.對方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他人善意取得“套路貸”違法所得財物的,不予追繳。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四、關于跨境賭博關聯犯罪的認定
(一)使用專門工具、設備或者其他手段誘使他人參賭,人為控制賭局輸贏,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網上開設賭場,人為控制賭局輸贏,或者無法實現提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部分參賭者贏利、提現不影響詐騙犯罪的認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五條 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002年)公安部關于對偽造學生證及販賣、使用偽造學生證的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三、對使用偽造的學生證購買半價火車票,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以詐騙罪立案偵查;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第(一)項的規定以詐騙定性處罰。
(201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蘇義飛律師提供判例: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
(2014)溫樂刑初字第520號
樂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中旬,被告人邢某明知他人實施詐騙行為,仍辦理了一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詐騙使用。2014年1月3日12時至13時,被害人吳某在家中電腦上,被假冒的支付寶客戶通過網銀匯款騙走205890元人民幣,其中50000元匯到被告人邢某的賬戶(卡號62×××10)上。被害人吳某知道自己被騙后,去公安局報案,被告人邢某的銀行卡賬戶被凍結,被告人邢某去臨高縣將銀行卡掛失后而補辦一張銀行卡,通過該方式使銀行卡中的50000元被取走。
對于以上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戶籍證明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邢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邢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邢某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邢某辯解,羊玉儂不是先給其5000元讓其去補辦卡,而是威脅其去補辦卡,后給其5000元。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邢某在實施犯罪前精神上存在著疾病,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要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中旬,被告人邢某明知他人實施詐騙行為,仍去位于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鎮解放北路的中國建設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詐騙使用。2014年1月3日12時至13時,被害人吳某在樂清市北白象鎮磐石社區磐西村129號家中電腦上,被假冒的支付寶客服通過網銀匯款騙取205890元人民幣,其中50000元匯到被告人邢某的賬戶(卡號62×××10)上。被害人吳某知道自己被騙后,去公安局報案,并辦理銀行賬戶凍結手續,被告人邢某到儋州市那大鎮解放北路的中國建設銀行補卡時,辦理業務工作人員不予補辦銀行卡,后被告人邢某又去海南省臨高縣中國建設銀行,將銀行卡掛失后而補辦一張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63,然后通過該銀行卡提取卡內50000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邢某供述,2013年10月中旬一天,羊玉儂叫其去銀行辦卡賣給他做事用(詐騙),其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鎮解放北路的中國建設銀行辦了一張銀行卡,以500元價格賣給羊玉儂。2013年12月份,羊玉儂給其200元去銀行補辦卡,2014年1月3日,羊玉儂又打電話給其要補辦銀行卡,其在儋州市那大鎮解放北路的中國建設銀行補卡時,辦理業務工作人員詢問了很多問題,最后其不能補卡,讓轉錢給其的羅力過來說明清楚才可補卡,懷疑該卡內錢是詐騙過來。之后其和羊玉儂碰面,羊玉儂說卡內有十幾萬元沒有取出,公安人員可能過來抓人,叫其去躲藏,后羊玉儂給其現金500元。2014年1月8日中午,其去臨高縣文明路的中國建設銀行補了一張新卡,根據羊玉儂的指意,其將銀行卡和密碼交給羊玉儂指定的一個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當天晚上,羊玉儂把銀行卡和5000元給其。其持用1xxxx4手機與羊玉儂持用138××××9191(老二哥)手機聯系。
2.被害人吳某陳述,2014年1月3日,其準備把支付寶余額里錢轉到自己銀行卡內,其用手機撥打4006489089,接電話的是名男子。那名男子叫其把銀行卡及卡里的余額報給他,并要求其匯30萬元給他建行賬戶(羅力62×××26),他把錢再轉匯給其。當日13時03分,其又試著匯了205890元,結果匯款成功,其查詢網銀明細,發現當日13時01分有人給其匯了200元,使得余額變成206072.7元,所以匯205890元成功,接著其叫那男子把錢歸還給其,他不理睬,其意識到自己受騙,于是去銀行報案。
3.證人李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其是儋州市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業務顧問,2014年1月4日17時許,其在7號柜臺正常上班,邢某持自己身份證要求補辦銀行卡,其核查他的身份證后,詢問他銀行卡開戶、余額、業務交易時間等情況,邢某都回答不上來,就打電話給朋友,說銀行卡內有50300元,是羅力匯過來,其說錢不是他本人的不能掛失,讓他把羅力叫過來才能補辦銀行卡。同時經李某辨認,指出邢某就是在詢問筆錄提到的“體型較胖的男子”。
4.溫州康寧司法鑒定所溫康司鑒所(2014)精鑒字第044號法醫精神病鑒定意見書,證明邢某案發時和目前無精神??;邢某案發時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目前可以羈押。
5.抓獲經過,證實2014年1月11日12時30分許,樂清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鎮先鋒路供銷社門口抓獲邢某。
6.扣押物品清單,證實邢某持用1xxxx4手機及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63予以扣押。
7.通話記錄,證實邢某持用1xxxx4手機與138××××9191手機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8日期間有通話記錄;吳某持用138××××4122手機與4006489089這號碼在2014年1月3日的通話記錄情況。
8.個人開戶與電子銀行申請表和申請回執復印件,證實住址為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鎮解放居委會先鋒路132號的邢某于2013年10月19日辦理中國建設銀行卡;住址為四川省隆昌縣金娥鎮新華街210號的羅力于2013年12月12日辦理中國建設銀行卡。
9.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復印件,證實2014年1月3日吳某持用銀行卡內轉賬存入金額205872.7元,自述摘要(吳美順)200元,從吳某賬戶內轉賬支取205890元至羅力銀行卡賬戶內。2014年1月3日,羅力賬戶內通過atm轉賬將50000元至邢某持用銀行卡62×××10內,2014年1月8日13時11分許,邢某通過銀行掛失領卡的方式,辦理新卡號62×××63,后該卡多次通過網絡atm機取款。
10.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邢某在實施犯罪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本院認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隱瞞真相的方法,幫助他人實施詐騙行為,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在庭審中辯解受人威脅去辦卡,因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本院不予采納??紤]到被告人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于從犯,且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邢某有法定從輕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合本案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邢某共同退賠贓款50000元,返還給被害人吳某??钕薇九袥Q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本院轉付。
三、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機一只,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少華
人民陪審員 蔣宙宙
人民陪審員 黃 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