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蘇律師你好,我是肇事車主,今天和對方電動車發生碰撞,被送往當地醫院救治,輕微擦傷,做了一系列檢查之后,提出要轉院,在醫院不同意的情況下,醫生只開出了出院證明,在沒有轉院手續和交警部門的手續下私自出院并在其他醫院救治,費用方面如何承擔?
蘇義飛律師:已經失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交通事故的傷者和殘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應當有醫院證明,并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藥品或者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由傷者和殘者承擔。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這方面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很多審判人員在處理這一類案件時,仍根據《辦法》第39條規定,對擅自轉院、出院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一律不予支持。
因此,為避免以后扯皮,蘇義飛律師建議患者在轉院時,盡量讓原來的醫院在醫囑上注明:“建議轉到其他專業醫院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