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興軍律師
現在醉駕案件幾乎是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廣大民眾必先誅之而后快。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以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罰相當輕微,違法成本異乎尋常的低廉。下面詳細梳理一下醉酒駕駛機動車相關法律規范的發展歷程。
1955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交通規則》第四十四條二項僅僅規定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最嚴重的的后果只是扣留駕駛執照。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并處吊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入刑經歷了三個階段:
2008至2009年:民間呼吁醉駕入刑。2009年1月21日,河南三門峽市,寶馬司機醉駕致6死7傷;6月30日,江蘇南京市私營老板張明寶醉酒駕車釀成5死4傷的慘劇,其中有一位一尸兩命的孕婦;8月4日,浙江杭州市在剛剛畫好的愛心斑馬線上,醉駕司機魏志剛撞死一名16歲的少女。醉酒駕駛在社會中造成強烈反響,民間對醉駕入刑的呼聲強烈,但此時仍存在醉駕屬于何種刑事犯罪等問題。
2010年:醉駕被確定入刑;這一年的河北大學李剛門事件在社會中再度掀起軒然大波,而同時就在這一年,公安部長孟建柱也表示將加大酒后駕車處罰上限和懲處力度,并明確表示醉駕應該入刑。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律師施杰提交“關于增加醉駕案件的建議”的提案。施杰律師可能沒有預料到醉駕會成為第一大罪名。
2011年:5月1日起醉駕正式入刑?!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醉駕入刑是時代發展的必然。隨著汽車制造業的蓬勃發展,機動車數量必然迅猛增加,喝醉酒后駕車、飆車和其他危險的駕駛行為造成重傷而死亡的慘案頻繁出現,社會和輿論要求對醉酒駕駛等危險駕駛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呼聲日益增高。
在我國《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框架下,危險駕車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實際結果發生和沒有給社會帶來嚴重的危害的通常并不認定為犯罪,司法實踐中對只有造成嚴重實際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駕駛行為才做出定罪的做法,已經不能滿足人們要求嚴懲危險駕駛行為的心理需求?!缎谭ㄐ拚福ò耍吩黾恿俗眈{案件的規定,無疑是對人民群眾意愿的積極回應。
2019年上半年,全國共查處酒駕醉駕90.1萬起,其中醉駕17.7萬起,因酒駕醉駕導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分別同比減少20.7%、20.4%,醉駕入刑有效遏制了醉駕類交通事故的發生。2019年7月31日,最高法公布了上半年全國法院審判執行數據,在審結的刑事案件中,醉駕案件首次超越盜竊罪,排在第一位。
2021年上半年,醉駕穩坐第一大罪,數量遠超第二名的盜竊罪。7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主要辦案數據,排在第一位的是危險駕駛罪173941人,同比上升54.6%;排在第二位的是盜竊罪97366人,同比上升15.8%;排在第三位的是詐騙罪51997人,同比下降10.5%。
上述歷史脈絡反映出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性質由違法變為犯罪,法律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罰從無到有、從輕到重,從罰款轉變為人身自由刑。盡管公安機關打擊力度雷霆萬鈞,但是醉駕案件發案率仍然居高不下。